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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跨境反洗钱风险

来源: 《中国外汇》2017年第10期 作者:黄桔 江文 编辑:韩英彤
银行要正确处理合规管理与经营绩效之间的关系,提高对跨境洗钱风险的重视程度,增强反洗钱意识,严格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及可疑交易报送等工作。

伴随着人民币国际化的推进,人民币下的跨境洗钱风险日益加大。首先,人民币在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等周边国家以及在中越、中俄、中朝等边境地区的流通,大都伴随着旅游业、餐饮、零售业等现金结算行业的兴起,交易具有隐蔽性,从而为跨境洗钱分子提供了便利,成为洗钱活动的新载体。其次,随着资本项目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国内金融业务资格审查必将放开,银行如果以赚取利益最大化为前提,加之相应的监管制度缺乏针对性,很可能使银行及其内部员工不执行相应的反洗钱工作要求,甚至和客户串通,增加洗钱人利用跨境投资洗钱的机会。再次,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沿线国家大都具有恐怖活动频繁、毒品犯罪猖獗、国际制裁相对集中等特点,加之反洗钱监管较为薄弱,易给洗钱分子以可乘之机,导致国内犯罪与国际犯罪集团融合,实现犯罪资金的跨境快速流动。最后,人民币跨境投资业务的发展,客观上降低了洗钱成本。人民币国际化使境内人民币对外直接投资成为现实,如洗钱分子通过制造虚假合同、设立虚假关联公司等方式,以对外投资的名义进行资金的跨境流动,将使洗钱行为变得更为隐蔽,从而提高了洗钱的收益率和安全性。出于降低违法成本的考虑,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选择通过此途径进行洗钱。

人民币国际化背景下跨境洗钱的主要方式

利用银行结算服务的跨境洗钱

分拆结售汇。为逃避对个人居民购汇额度的监管,洗钱分子将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资金拆到多个他人账户,实现分拆购汇。其特点是多个个人账户收入低于等值5万美元的资金,用蚂蚁搬家的方式完成大额资金的跨境清洗(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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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跨境刷卡套现交易。当前,通过银行卡境外刷卡套现最常见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假消费、真套现。如境外购物中心、典当行等提供套现服务的机构,利用POS机虚拟交易刷卡,再按照总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持卡人在刷卡后即可得到现金(见图2)。另一种是“先刷卡、再退货”,即通过购买首饰、名表等奢侈品以先刷卡、再退货的方式套取现金。此外,由于银联借记卡在境外ATM提取外币现钞未纳入个人结售汇额度管理,在当前网络买卖银行卡现象频繁发生的情况下,不法分子可将非法资金在国内通过网上银行汇入卡账户后,在境外ATM机上提取现钞,隐蔽实现“黑钱”的现资金跨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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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货物买卖及对外直接投资

虚假货物买卖。在跨国贸易中,资金流与货物流分别通过银行和海关两方面实现。银行仅凭借企业提供的单据,很难对贸易背景是否真实做出判断;海关则由于检查资源有限,不可能对所有进出境货物进行逐一检查。个别企业利用贸易真实性难以核实这一漏洞,与境外关联公司串通合谋,签订虚假贸易合同,调整进出口商品价格,多报或少报进出口商品数量,利用名义上买卖的货物和海关文件与实际运送物品之间的价格差异,实现资金的跨境流动(见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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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对外直接投资。境内犯罪分子假借投资者之名与境外关联人合谋,利用伪造的直接投资合同进行资金转账与支付清算。在资金成功转移出境外后,洗钱行为人可以选择将资金以虚假追加投资等名义以人民币或美元的形式再次转回国内(见图4)。这其实是国内的“黑钱”利用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的渠道来代替原有的国内清洗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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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非法汇兑型地下钱庄进行境内外资金兑付

地下钱庄和“客户”均在境内外银行开立多个银行账户,如境内“客户”想把资金汇往境外账户,将等值人民币汇入境内钱庄,境内地下钱庄操作者通知境外钱庄按照汇率将相应数额的外币打入“客户”的境外账户;而如需要将境外账户的钱打到境内账户,操作过程则相反。该渠道最大的特点是,境内、境外资金各自循环,表面上人民币资金不跨境,但实际上实现了资金的跨境流动(见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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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离岸中心洗钱

2015年以来,离岸市场和在岸市场人民币汇差不断扩大,很多洗钱分子通过虚假交易,利用在岸市场和离岸市场之间利率差和汇率差进行纯粹套利行为,实现“黑钱”的保值增值。如:当离岸美元兑人民币低于境内时,某境内企业A通过向香港关联企业B进口商品,将境内人民币输出至香港;B以离岸汇率将人民币换成美元,再通过反向贸易向A进口,并以美元支付;A再以在岸汇率将美元换回人民币实现汇差套利。当离岸美元兑人民币汇率高于境内时,则由企业A借助虚假贸易背景实施进口,在境内购汇后付至境外企业B结汇;随后,企业B在通过反向贸易向企业A进口,并将人民币资金汇回境内实现套利。

反跨境洗钱面临的新挑战

银行员工内部参与跨境洗钱风险逐步显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开放后,国内外办理人民币跨境业务的银行不断增加,同业竞争压力日趋激烈,制定并执行严格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可能造成潜在的业务流失。在追逐利润最大化的前提下,一些银行不能正确处理业务创新与合规管理方面的关系,为了业务创新而忽视合规管理的要求,业务操作规程把关不严,甚至为了完成考核指标,协助、配合或与客户串通,增加了洗钱行为人利用人民币跨境洗钱的机会。

跨境业务洗钱风险管控存在明显薄弱环节。首先,客户身份识别难。客户身份识别是金融机构预防洗钱的第一道防线。在跨境人民币业务中,对于个人客户而言,由于境内银行尚无核验外国身份证明文件真伪的系统,只能通过肉眼识别外籍客户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这使得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证件(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等)开立个人账户,转移非法资金的问题较为突出。

其次,交易真实性核实难。跨境贸易审核的相关法规对于贸易单证的审核缺乏制度和指引依据。各家商业银行在执行中尺度不一,有的银行审核流于形式,仅凭企业提交的业务凭证,未作相应的尽职调查就直接办理业务。企业提供的交易合同、协议等单据容易伪造,即便是真实的商业单证也可能伪造虚假的贸易背景。此外,不论是通过虚假投资、虚假货物买卖等方式进行跨境洗钱,大都通过与境外关联公司合谋,进而实现非法资金的跨境流动。但由于关联交易的复杂性,双方的关联关系很难在表面真实的材料中发现问题。

最后,交易资金监测难。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该系统将跨境业务自动设置为报文全部落地的方式,只要户名为中文,且与账户名称一致,跨境人民币汇入汇款将自动入账。为追逐高额利润而进行短期投机的不法份子,则可借此机会,通过虚构交易掩盖非法资金来源和去向等行为。对此,银行无法通过审核户名和账户等客观因素进行准确的分析判断,增加了其及时甄别可疑交易的难度。

反跨境洗钱建议

健全反跨境洗钱监管法律体系。一是逐步扩大反洗钱监测的领域与范围,在反洗钱管理办法中将跨境贸易、投资等相关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操作要求予以明确,并强化对境内人民币卡境外刷卡消费的管理。二是明确对跨境投资类业务的监管权限及处罚依据。规定相关责任主体和权限,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地带,增加跨境洗钱的处罚条款,加大对违规银行、企业及个人的处罚力度。

强化银行跨境业务反洗钱工作履职能力。首先,树立跨境洗钱风险防范意识。银行要正确处理合规管理与经营绩效之间的关系,提高对跨境洗钱风险的重视程度,增强反洗钱意识,严格遵守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等工作,履行好反洗钱职责,以有效降低潜在的洗钱风险。其次,做好跨境业务和产品的等级划分工作。应对办理的跨境业务和服务进行反洗钱评估,对不同风险程度和风险类型的业务实施差异化管理,对于重点业务实施重点监管,以有效控制风险。如对于直接投资中的资金本金结汇,由于业务的真实性难以把握,应采取最为严格的控制措施;而对存在长期合作的客户,则可采取相对简单的审查措施。再次,建立并完善跨境交易反洗钱监控系统模型和指标。一是建立完善可疑交易监控系统,以企业和个人跨境资金账户为依托,采集电汇、结汇、购汇等数据,针对分拆结售汇、银行卡境外消费套现等行为,建立专门的监控模型和指标,对各时间段交易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实现对客户跨境交易的整体监测。二是建立完备的黑名单管理制度,及时跟进中国、联合国、美国和欧盟的制裁措施,确保制裁名单的完整,加强对涉名单客户的甄别和监控。最后,加强跨境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要强化对交易真实性的审核,重点审核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的年审情况以及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的真实性,加强外商对华投资的背景和资信审查,要求境外投资者、债权人提供资金来源合法性证明,防止以投资为名洗钱的非法资金流入。此外,加强对企业关联公司业务运作的审查和监督,并重点监测其资金流向,防止利用关联公司进行洗钱活动。

加强反跨境投资洗钱国内和国际合作。首先,加强国际间反洗钱合作。加强各国反洗钱职能部门在金融情报信息、反洗钱调查和监管方面的合作。此外,由于各国经济、政治、文化的差异,在反洗钱监管政策法律制度上也不尽相同,这会给洗钱分子以可乘之机。对此,必须建立反洗钱的国际统一标准,以避免“监管套利”现象。其次,建立部门间反洗钱合作机制。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税务等部门的协调合作,对于反跨境洗钱,还需与商务部、外汇管理、海关等部门密切合作,探索建立数据共享平台,提供并上传涉外企业的基本信息,实现跨境业务数据的共享,为跨境洗钱交易的识别提供资源保证。

作者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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