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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处理“部分装运”

来源: 《中国外汇》2017年第7期 作者:刘莉薇 编辑:韩英彤
在成套机械设备的进口贸易中,开证行及申请人应特别注意对于部分装运的规定。应通过完善信用证条款、选用更恰当的信用证类型等方式,来避免收到不合理“部分装运”的货物。

在采用信用证结算的国际贸易中,涉及部分装运的货物一般是易分装的散货,例如大宗商品、生产原材料等;或者是由可计量的包装单位打包装运的产成品,例如各类纺织品、玩具等。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可能会允许部分装运,即批量购置生产周期较长的定制化产品,如大型机械设备。

在中国,机械及运输设备一直是对外贸易中主要的进口产品。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相关数据,2005—2015年的十年间,平均每年机械设备进口金额高达5.17万亿元美元,占我国进口商品总额的39.7%。对于国内进口商而言,如果采用信用证结算,是否应当允许部分装运呢?如果允许,又将会面临怎样的风险?

案例背景

在国际商会 TA834案例中,某银行向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提交了这样一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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