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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转”质量异议期条款

来源: 《中国外汇》2017年第7期 作者:孙民杰 编辑:王亚亚
质量异议期条款是保障买卖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条款,对于卖方能否如期收到货款、买方能否获得质量符合标准的货物、买卖合同的目的能否最终实现都至关重要。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为了确保各自合同目的的实现,一般情况下都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物质量异议期条款。具体来说,就是在买方收到货物后可在特定期限内向卖方提出货物质量异议;超过该期限,则视为买方对卖方交付货物质量的认可,之后将无权再提出货物质量异议,也就丧失了要求卖方赔偿的权利。

质量异议期条款,一方面可以保障买方获得符合质量标准的货物;另一方面,也可避免买方收到货物后无限期延长质量异议期,导致卖方回款的不确定性,损害卖方的利益。因此,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质量异议期条款,已成为国际货物买卖实践中极为常见的一种做法。但在实务中,买卖双方,尤其是买方,在理解和运用质量异议期条款时往往会出现较大偏差,很容易导致贸易纠纷。

案情回放

2014年1月18日,香港某公司(下称“香港公司”)与浙江某公司(下称“浙江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1)香港公司以CIF价格向浙江公司购买350吨镀锌钢卷,镀锌卷的镀锌层为80克/平方米。(2)付款期限为合同签订日,香港公司支付浙江公司20%预付款375000元;余款在浙江公司提供货物详单后3日内交付。(3)交货日期为2014年3月10日前。(4)验收方法及异议期限:提货时香港公司应派员当场验收产品的外观及重量,否则视为验收合格;产品内在质量及其他一切异议,应在提货后60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否则视为验收合格。合同还约定:在质量异议期内,香港公司应对产品进行严格验收,若发现有内在质量问题并提出异议的,正在使用的产品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须书面通知浙江公司;香港公司必须保持产品原状,同时提供浙江公司异议钢卷的相关资料;质量异议所造成的损失,仅限于产品本身价值,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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