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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证行拒付中的操作风险

来源: 《中国外汇》2017年第7期 作者:张晖 司马建 编辑:《中国外汇》2017年第7期
作为开证行应谨慎处理拒付,以保障自身和申请人的权益,规避操作风险,维护银行声誉。

信用证结算时,国际惯例赋予了开证行对有不符点单据拒付的权利,同时也提出了相应需履行的责任和义务。UCP600第16条明确了开证行拒付时必须给予交单人一份单独的拒付通知,并对拒付通知发出的时点、方式和退单(如有)等单据处理形式做了详尽的规定。如未按此条规定行事,则无权宣称交单不符。因而,拒付该通知谁,如何通知,单据该如何处理才属有效拒付,是实务中值得重点关注的问题。

案例背景

开证行:A银行山东分行

受益人:在香港注册并在M银行开立NRA账户的B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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