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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直投合规而动

来源: 《中国外汇》2017年第7期 作者:汪灵罡 编辑:王亚亚
中国企业究竟该使用哪一个载体来进行境外直接投资,是选择境内机构还是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两个载体各有利弊,需权衡而后定。

中国企业的国际化已成蔚然大观。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从国际化的旁观者“破茧成蝶”为跨国公司一员,还有的成长为各自领域的国际一流企业。站在全球舞台,中资企业要在更广阔的范围内确立公司的投资战略与操作细则,除了要遵守中国和标的所在地国的诸多税务、反垄断、国家安全等法律法规之外,还必须依循我国的外汇管理制度。

跨境直投载体选择

中国企业究竟该使用哪一个载体来进行境外直接投资,是选择境内机构还是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两个载体各有利弊,需权衡而后定。目前,先设立境外SPV再行境外直接投资的间接模式,是国际投融资的主流。

一是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 为数众多的国际化投融资都是通过在境外的离岸中心(如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马恩岛、美国特拉华州等地区)设立特殊目的公司来进行。设立SPV的好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这些离岸中心都适用英美法系的普通法,与国际化投融资的准据法原则保持一致。国际化投融资仍然是欧美发达国家主宰的游戏,普通法是普遍适用的法律规则,即使在传统的大陆法国家如德国和意大利进行兼并收购,也一样无例外地选择普通法作为争议解决的准据法。二是SPV是独立的法律实体,可以承担一些契约责任,从而实现与中国境内母公司的法律责任隔离。SPV可以基于境内外第三方的担保直接向境外机构进行债务融资(贷款或发行债券),在境外筹措资金。虽然债权人往往会要求中国境内的母公司提供担保,但境内母公司所承担的担保责任,与其直接承担法律实体的运营责任相比要轻得多。三是SPV享受离岸中心地法律赋予的各种低税率优惠,可优化投资后的税务负担。一些离岸中心的企业所得税甚至是零,比如英属马恩岛、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因而可大大降低企业的成本。此外,根据中国外汇法规的规定,SPV在境外进行再投资,无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避免了复杂的行政报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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