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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运用CISG公约法律武器

来源: 《中国外汇》2017年第7期 作者:王燕 王英波 编辑:刘丽娟
CISG公约是我国外贸企业解决国际货物买卖争议纠纷的重要法律武器。对我国外贸企业尤为有利的是,企业可以将相关贸易纠纷提请我国国内法院审理并适用CISG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称“CISG公约”)是迄今为止国际贸易领域最为成功、应用最为广泛的国际公约之一。中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之一,因此,中国外贸企业可以充分运用CISG公约这一法律武器来解决其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遇到的争议纠纷问题。对我国外贸企业尤为有利的是,企业可以将相关贸易纠纷提请我国国内法院审理并适用CISG公约。特别是2015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9号)中明确规定“要不断提高用国际条约和惯例的司法能力”,进一步提高了我国外贸企业运用CISG公约的积极性。

综合考虑与CISG公约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我国法院对CISG公约的适用遵循以下规则。规则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约定了适用法律,如果合同当事方所在国均为CISG公约的缔约国,则CISG公约自动优先适用;该公约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约定适用的法律。规则二:CISG公约优于国内法。规则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适用法律的,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所在国均为CISG公约的缔约国,则CISG公约自动适用;该公约没有规定或者我国做了保留的事项,适用我国相关实体法。规则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明确排除适用CISG公约的,则该公约不能适用。以下三个案例充分说明了我国法院适用CISG公约解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的基本思路。

规则一:合同约定适用法律的情形

2015年7月7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典型案例》。其中第二个案例——德国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国克虏伯公司”)与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新加坡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2014年6月30日终审判决生效),对CISG公约如何在国内法院适用给出了指引性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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