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跨境担保业务政策释疑

来源: 《中国外汇》2017年第7期 编辑:靖立坤

Q:某外商投资企业要为境外母公司与境外银行间的借款提供担保,担保物为该企业的流动资产,是否可以?

A:可以。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下称《规定》),担保人为第三方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构成内保外贷的,应当按照内保外贷相关规定至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手续,并遵守相关规定。具体提交的材料可参考《规定》附件《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的相关内容。

Q:某境外企业,要在境内发行熊猫债,由境内公司担保,是否需要在外汇局登记或备案?如果出现违约事件,又需要如何操作?

A:根据《规定》,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除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以外的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在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跨境担保合同。除外汇局另有明确规定外,担保人、债务人不需要就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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