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专题

警惕跨境融资恶意欺诈风险

来源: 《中国外汇》2017年第7期 编辑:靖立坤
部分民营企业因急于融资而忽视融资风险,遭遇虚假借款合同欺诈,导致融资失败,甚至被索要高额违约金,造成财产损失。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的实施,进一步扩大了企业的跨境融资规模,受到了企业的普遍欢迎。但外汇局辽宁省分局在受理业务中也发现,部分民营企业因急于融资而忽视融资风险,遭遇了虚假借款合同欺诈,导致融资失败,甚至被索要高额违约金,造成财产损失。这一情况应引起重视。

案例情况

案例一:某置业有限公司A(下称“A公司”)为一家民营企业,自2016年6月以来,A公司先后与注册地在香港的某实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B(下称“B公司”)及注册地在美国的某基金投资管理财务有限公司C和美国某银行有限公司D三家投资性融资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签约额合计约13.1亿元人民币,均用于A公司在国内某市的“北方国际黄金珠宝交易中心”项目的开发建设。A公司在与三家融资公司签订借款后共支付前期费用200余万元。3笔外债在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后,债权人以各种理由为借口不予提款。其中B公司以债务人无法提供其要求的证明材料为由拒绝打款,并视A公司违约索要高额违约金。目前该企业准备向当地公安局经侦部门报案。

案例二: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F(下称“F公司”)为民营企业,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2016年7月,F公司与某(亚洲)财务信贷有限公司M(下称“M公司”)签订贷款协议,融资金额1亿元人民币,期限为5年,贷款利率为12%,用于其“大修厂”生产线的建设(该项目前期已投入9000万元人民币,急需后续资金)。至2016年11月, M公司以香港汇路不通为由,不予提款,同时提出可通过第三方通道将款项划入境内,但要求F公司支付借款总额8‰—3%的手续费。F公司拒绝此要求后,融资失败。期间F公司往返香港十余次,花费了大量的资金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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