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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解构

来源: 《中国外汇》2017年第2期 作者:王凯 编辑:王莉
从交易结构看,不良资产证券化与正常资产证券化基本相同,但在实际操作中前者更为复杂。

近年来,伴随着国内经济减速和企业经营效益下滑,银行不良贷款问题逐步凸显。尽管我国银行业不良贷款率总体水平仍处于低位,但不良贷款的绝对额庞大,部分银行拨备覆盖率已处于监管标准以下,成为威胁银行稳健经营的重要因素。有鉴于此,相关主管部门积极推动银行业不良贷款化解工作,通过清收、重组、核销和转让等多种手段,降低不良贷款率,为银行业长期健康发展、继续发挥支持实体经济主导作用创造条件。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

从过去十年的实践看,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由银行作为发起机构,主导完成证券化过程。这种模式可以称为“银行模式”。2016年发行的不良资产支持证券都属于这种模式。二是银行将不良资产通过协议方式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再由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发起机构,主导完成证券化。这种模式可以称为“公司模式”。早在十年前,信达和东方两家资产管理公司便已试水不良资产证券化,发行过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和重整资产支持证券。近期在政策支持鼓励下,商业银行纷纷出资设立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不良贷款处置和债转股等工作。可以预见,由资产管理公司发起的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将很快在市场占有一席之地。

无论是银行模式还是公司模式,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基本相同。下文以工商银行2016年12月23日发行的工元三期为例(见附图),说明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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