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忠诚折扣引发的反垄断
2016年11月16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对全球包装业巨头利乐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利乐集团处以6.68亿元人民币的罚款。其中,利乐集团搭售包材和限定交易对象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在此前工商总局和各省工商局查处的案件中较为多见;而利乐集团实施的忠诚折扣,则是工商系统以及发改委系统首次将其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并予以处罚。价格折扣是企业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本次对忠诚折扣的查处,可能对企业的折扣政策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对于在中国市场中经营的企业,尤其是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跨国公司而言,以利乐案为契机全面审查自身的折扣政策或销售政策,对确保在反垄断方面的合规至关重要。
利乐案还原
国家工商总局于2012年1月立案调查利乐集团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经过近5年的调查,工商总局认定,利乐集团在中国大陆三个相互关联但彼此独立的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分别是液体食品纸基复合材料无菌包装设备市场(下称“纸基无菌包装设备市场”)、纸基无菌包装设备的备件供应和维修服务市场(下称“技术服务市场”)、无菌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市场(下称“包材市场”)。
工商总局进一步认定,利乐集团实施了三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分别是无正当理由搭售包材、无正当理由限制包材原纸供应商向其他包材生产商供应牛底纸,以及忠诚折扣。其中,利乐集团滥用其在包材市场的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包材市场竞争的忠诚折扣,包括单一追溯累计折扣(即根据单个客户一年内购买单一品种包材的累计数量,按照预先设定的阈值给予累进折扣)、复合追溯累计折扣(即将两个以上品种的包材产品的购买数量合并累加计算,并给予统一折扣,或者在单一追溯累计折扣的基础上给予额外折扣)、目标折扣(即根据特定客户的具体情况,以该客户一定时期内采购产品达到或超过特定比例或数量为条件给予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