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实务

对独立保函新规的例证探析

来源: 《中国外汇》2016年第24期 作者:李钦 崔海涛 编辑:韩英彤
各界都应该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坚持独立保函的独立性和单据性要求,并对独立保函的独立性判断、单据审核、欺诈认定、止付程序、担保落实等方面的问题加以特别关注。

随着“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向纵深推进,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走出去”融入全球市场。保函业务作为债权实现的担保,为我国企业跨境经济活动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保驾护航”作用。提交保函已经成为我国企业参与境外交易和签署合同的必要条件之一,同时也反过来带动了国内保函业务的快速增长。但受我国担保法相关规定的制约,特别是在转开保函业务中,国内对反担保(保函)是否为独立保函一直存在争议,相关司法纠纷案件呈不断增长态势,导致国内反担保(保函)在全球的接受度下降,进而影响了我国企业参与境外交易的竞争力。这也使国内银行在出具独立保函时不得不面对诸多不确定因素及潜在风险。如何在两个市场正确区分两类保函,确立国内独立保函的独立性,成为各界迫切期盼解决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独立保函司法解释》)出台后,在企业界、银行界、司法界引起很大反响,学习新规、研究新规、实践新规蔚然成风。笔者长期从事银行保函集中操作和处理,在学习和研究新规过程中,有一些认识和体会。本文将结合笔者在实践工作中遇到的实务例证,对《独立保函司法解释》涉及的保函独立性判断、开立与生效、正本保函与保函终止、独立保函交易示范规则、欺诈与止付、保函保证金等问题进行浅析,以期能为企业及同业提供一些借鉴和启示。

独立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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