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视界

对保函受益人为非合同当事方的思考

来源: 《中国外汇》2016年第24期 作者:刘畅 编辑:韩英彤
通过“款项让渡”方式应对开立以非合同当事方作保函受益人的要求,可以有效减少担保人的风险。

近来,中国银行各分行对开立以非合同当事方作为保函受益人的业务需求逐步增多。究其原因,大多是由于业务背景复杂进而形成了复杂的合同关系。以建筑工程承包项目为例。通常,承包工程项下会存在发包商与总承包商签订总承包合同后,总承包商又与分包商签订若干分包合同,分包商再与材料供应商签订若干供货合同的情形。在这一系列合同中,由于每个合同都是下一个合同的基础,从而使它们之间产生了关联关系:如果一个合同得不到正确履行,其他合同中当事人的权益就会受到影响。因此,在这类建筑承包系列合同中,如果具有前提作用的合同没有得到履行,将会导致其关联合同的当事人就该合同主张权利。同样,在贸易类合同项下,也常会存在中间人低价买入标的物,稍作加工或增加其他附加值后再高价卖出的现象而形成系列合同,而最后一个合同的当事人有时也会提出追及前手和原始卖方的利益诉求。

在上述情形下,保函申请人往往会提出将系列合同中的非合同当事方的第三人作为保函受益人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非合同当事方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直接参与签订与保函对应的基础合同,但其与基础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之间一定存在某种法律联系,使其权益会因合同当事方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的履行程度而受到影响。

案件示例

案例一:调整保函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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