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实务

独立保函新规对止付的规范

来源: 《中国外汇》2016年第24期 编辑:韩英彤
《独立保函司法解释》的出台,确认了独立保函在我国的法律效力,并体现了对当事各方“先赔付、后争议”的商业安排的尊重。这有利于改善我国法院频繁下达保函止付裁定的现状。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独立保函司法解释》),已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独立保函司法解释》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张勇健指出,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之一,就是针对各地方法院在以往审理保函纠纷案件过程中存在“确定管辖、适用法律和划分责任方面裁判标准不统一的情况较为严重,止付标准低、止付程序不规范的现象时有发生”的问题。笔者作为银行保函从业人员,曾经历过多起保函止付案件,深感法院止付裁定就像悬在银行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随时可能给保函业务的正常开展以及银行声誉带来影响。笔者认为,此次《独立保函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减少不合理的保函止付案件发生,维护银行保函业务的正常经营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独立保函司法解释》出台前我国独立保函止付的情况

独立保函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初的中东地区。当时中东国家由于石油出口累积了巨大财富,使他们开始有能力与西方国家签订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合同。由于此类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时间长,金额巨大,同时各中东国家又缺乏国际商务活动经验,经常遭到交易对手的欺诈,因此这些国家要求承包商或出口商提供一种与基础合同相互独立,一经请求即可获赔的担保。独立保函随之应运而生。

不同于传统的从属性保证,独立保函由银行或其他担保人应基础交易债务人或第三方的指示,向受益人(基础交易的债权人)出具担保文书,当受益人于规定期限内向其提出书面索款请求或者符合规定要求的单据时,银行应无条件地向受益人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除法定欺诈事由外,担保行不得援引基础交易进行任何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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