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实务

从银行业务角度看独立保函司法解释

来源: 《中国外汇》2016年第24期 作者:仲昕 编辑:韩英彤
可以相信,随着《独立保函司法解释》的正式实施,我国的国内及国际独立保函的发展将会在一个更为优化的法制环境中平稳运行。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独立保函司法解释”)的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张勇健表示,2015年,工、农、中、建四大商业银行独立保函的余额已达到24450亿元人民币,而商业跟单信用证余额则为7232亿元人民币,独立保函业务的规模与体量已经远远超过商业跟单信用证。实际上,从全球来看,“备用信用证的业务量早已超过了商业信用证。据统计,1998年,全球备用信用证与商业信用证的比例是7:1”(转引自徐进亮编著的《最新国际商务惯例与案例》)。所以,如果保函业务运作得当、商人及银行在交易中能够谨慎小心、遵守诚信,未来保函业务将在中国的商务实践中占据特别重要的位置。

但是这几年来,随着保函的开立越来越多,关于保函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很多银行随之被卷入保函纠纷或保函欺诈纠纷。特别是“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为保全制度较为简略,尚未发展起成熟系统的禁令制度,司法实践中随意止付独立保函的情况较为严重,已给我国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在各国之间的流通造成了不良影响”。面对或遭受严重损失,或自身的国际声誉受到影响,银行不得不思考,自己支持企业拓展业务所开立保函收的手续费,能够与自己承担的风险相匹配吗?带着这个担心,带着对国内法院随意止付的担心,开立银行以及反担保银行对保函的风险偏好有可能变成风险厌恶,其后果不外乎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开立银行以及反担保银行提高开立保函的费用,以抵补自己在保函业务纠纷中的风险,从而会增加国内企业的业务成本;二是国外受益人拒绝接受中国的银行开立的保函或者国外银行拒绝转开国内银行发出的转开保函申请,使国内企业在海外拓展中业务受挫;三是国内的银行业退出保函开立业务,使国内企业拓展业务的努力遭到进一步打击。如果这种情况变为现实,势必会影响中国企业响应国家号召,实施“一带一路”和“走出去”的战略。

所以,对于从事银行保函业务的人来说,《独立保函司法解释》的出台非常及时,其既反映了法律应该尊重和促进商业发展的思维,也解决了多年困扰银行保函业务发展的难题。

在保函业务发展过程中,银行从事保函开立的人员应重点关注四个问题:一是保函独立性问题,二是独立保函的欺诈认定标准,三是中止支付的条件以及终止支付的欺诈标准,四是独立保函纠纷中对善意第三人保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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