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视界
国内证议付风险探讨
来源:
《中国外汇》2016年第24期
作者:
编辑:韩英彤
议付行在办理国内信用证议付融资时须严格按照《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的要求办理业务,以确保在发生信用证欺诈情形时,主张“欺诈例外的例外”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近几年,国内信用证业务取得了快速发展,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形成了风险隐患。在新版《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以下简称“新版《办法》”)出台之际,为使国内银行掌握新版《办法》的规则,有效防范国内信用证的风险,本文通过对国内证法律纠纷一具体案例的评析,探讨其在实务中的运用,同时提出了相关风险防范建议。
案例回顾
2008年7月31日,原告浙江宁波H公司与被告江苏常熟X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向其购买镀锌钢卷。
同年8月4日, B银行宁波分行应H公司的申请为其开具了以X公司为受益人的可议付延期付款信用证,运输方式为仓库自提。证下要求的单据包括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份,正本货权证明书一份和由受益人出具的证实书一份。信用证同时指定B银行常熟支行议付,并注明“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开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