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实务

独立保函司法解释对银行保函业务的影响

来源: 《中国外汇》2016年第24期 作者:朱宏生 编辑:韩英彤
《独立保函司法解释》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承认涉外、国内独立保函具有统一的独立性效力,解决了困扰实务界多年的国内独立保函难以“独立”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独立保函司法解释》)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8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6年11月22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正式对外公布,并于2016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独立保函司法解释》的出台,对我国金融业和实体经济领域而言,无疑是意义重大的里程碑事件。笔者曾受邀参加了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独立保函司法解释》历次专家论证会,以及国际商会、国际银行与法律实务研究院等国际专业组织的历次研讨会,与境内外专家、学者、法官进行了深入交流。现就《独立保函司法解释》对保函实务的影响,以及我国商业银行应该采取的应对之策,提出一些个人看法。

及时修改保函协议、正确拟写保函文本

《独立保函司法解释》,遵循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和联合国《独立保证与备用信用证公约》等的基本原则,明确了独立保函的独立性与单据性。其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承认涉外、国内独立保函具有统一的独立性效力,解决了困扰实务界多年的国内独立保函无法“独立”的难题。

对独立保函的定义借鉴了国际规则的相关规定,揭示了独立保函作为凭单付款承诺的重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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