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

化解国际工程承接难题

来源: 《中国外汇》2016年第24期 作者:郜晓礼 编辑:刘丽娟
面对国际工程中标主体与合同主体不一致带来的同业竞争问题,A公司及其控股股东B集团公司反复论证,最终采用了仍存在一定风险与争议的委托经营模式加以解决。

对我国的对外工程承包企业而言,“走出去”的过程中机遇与挑战并存。某中亚内陆国家(下称“××国家”)与北京市政府联合开展了一项建筑工程类项目。经过招标,我国A公司通过投标并最终获得本项目。但在签订合同时,××国家从公司交易的信誉度角度考虑,与A公司的控股股东B集团公司签订了本项目的合同。B集团公司既是A公司的发起人之一,也是一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的H股公司。

A公司与B集团公司既为争取到本项目感到欣喜,同时也发现中标主体与合同主体不一致的矛盾导致了同业竞争问题,给顺利落实该项目留下了巨大的隐患。所谓同业竞争,是指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冲突关系。按国际惯例,作为A公司的大股东,B集团公司不得从事与A公司相同的业务。如何合法、合规地使A公司承接本项目,就成为该项目能否落地的关键。

FIDIC合同转让条件难满足

面对同业竞争的矛盾,A公司与B集团公司开始的解决思路是,可否通过国际通行的FIDIC合同,争取在FIDIC合同下满足项目转让的相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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