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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保外贷对外履约的法律问题分析

来源: 《中国外汇》2016年第23期 作者:邓勇 编辑:韩英彤
保证人银行应妥善处理对外履约与向反担保人追偿的先后顺序,避免因业务操作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导致被反担保人请求赔偿的风险。

基于中国企业业务的国际化及海外融资需求增加,内保外贷业务在过去几年出现了爆发式的增长。从2015年起,开始出现内保外贷项下对外履约的情况。而一旦履约,会牵涉到境外借款人、境外贷款银行/受益人(“境外银行”)、出具备用信用证的境内保证人银行保证人(“保证人银行”)、境内反担保人等。可以说,涉及的主体较多,法律关系复杂,通常涉案金额也较大。本文将梳理各主体的法律地位及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以尽量避免将来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

内保外贷项下基本的融资模式

内保外贷业务通常的操作模式是:先由境内信用证申请人(通常也是反担保人)向境内保证人银行申请开立备用信用证,同时以定期存单质押给境内保证人银行;境内保证人银行根据申请人/反担保人的申请向境外银行开具备用信用证;境外银行审查后向境外借款人发放一定金额的贷款(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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