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专题

“分类核查”法的应用

来源: 《中国外汇》2016年第23期 作者:马玉娟 王丽娜 顾丽琼 编辑:靖立坤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有其自身的特殊性,现场核查没有既定的模式。因此在深入了解申报主体业务的基础上,复制其统计过程,是行之有效的核查方式。

2016年新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核查制度》将参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的各类申报主体,均纳入现场核查的范围,为各级外汇局对不同类型的直接申报主体开展现场核查提供了制度依据。直接申报主体范围主要包括各类金融机构及相关登记结算机构、卡组织等指定申报主体,非金融类机构后期逐步纳入,主体面广量大,业务种类跨度亦非常大。不同的主体之间,存在共性业务,即所有申报主体均可能发生的业务,与其行业子类的划分无关,如直接投资业务;但更多地表现为个性业务,即与其行业子类密切相关的业务,如证券公司的B股保证金业务、保险公司的各类保险业务等。鉴于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不同类别的申报业务差异性较大,因此核查时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各不相同。

为在普适性核查规则基本明确的基础上,进一步针对每一类申报的具体业务特征深入挖掘适用于该类申报主体的核查规则,外汇局江苏省分局(下称“江苏省分局”)针对申报主体的“共性业务”和“个性业务”,确定了开展“分类核查”的指导思想。

现场核查的理念与基本原则

根据核查制度,直接申报现场核查主要包括数据采集范围、申报主体基本信息、对外金融资产负债与交易申报数据三方面。围绕这三方面的内容,核查中应紧抓“一个理念”“三个原则”和 “一根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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