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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亮电票

来源: 中国外汇《金融&贸易》2016年第4期 本刊记者:王亚亚
银发224号文与银办发224号文的发布,预示着票据行业的变革正式拉开帷幕,电子票据的推广应用将是大势所趋。

2016年,对于票据市场来说具有里程碑意义。从3月,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发文《关于就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开展书面调研的函》开始,票据行业新一轮调整规范正式启动;9月初,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银发〔2016〕224号,下称“银发224号文”),业内重磅文件出台;紧随其后的是,11月,中国人民银行向各地央行分行、商业银行等机构下发《关于做好票据交易平台接入准备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6 〕224号文,下称“银办发224号文”)。多项政策组合出拳,宣告票据市场迎来了里程碑式的变革,电子票据时代已然到来。

银发224号文确定了发展电子票据业务的方针,在政策层面鼓励电票业务在市场推广。该文是近年来票据市场最重要的文件,多位票据行业人士纷纷用“重磅”来形容此文。而银办发224号文,则进一步明确由央行牵头筹办的票交所将于12月8日组织交易系统试运行,从操作细则层面进一步推进票据电子化发展。首批参与票交所试点接入的商业银行35家、财务公司2家、证券公司3家、基金管理公司3家,共计43家机构。从方针到实际操作,票据市场电子化铺陈开来。

政策组合拳

票据作为买、卖双方企业容易接受的融资结算工具,近年来被广泛应用。然而受制于先前的诸多政策口径,票据市场虽发展快速,但是市场规范程度不够,几度风险高发。早在2009年,监管部门就希望发展电子商业汇票。2009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施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规定了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规范了持票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进行融资的活动。但是在该《办法》公布之前,我国已有《票据法》,《票据法》在对于票据的无条件支付、票据付款期限、参与主体等方面均有明确的规定。然而,随着市场的发展,相关规定已经成为不合理限制或缺陷,《办法》并未能实质性地促进电子商业汇票融资功能的发挥,电子商业汇票市场一直发展缓慢。数据显示,2013年,电子商业汇票规模在整个商业汇票出票量中的占比为8.3%,2014年为16.2%,2015年则为28.4%,尽管有所发展,但与纸票相比仍处于明显弱势地位。

近几年,票据案件频频见诸报道。监管部门也对此加强监管。2015年12月,银监会《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203号,下称“203号文”),强调各金融机构不得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业务,已办理的承兑、贴现的各种凭证原件要注明银行信息等,防止虚假交易及发票的重复使用。203号文推出之后,票据业务违规成本大幅提升,票据业务发展新旧模式也处于转换探索阶段,市场寄望出现新的气象。

2016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发布《关于就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开展书面调研的函》(下称“调研函”)。调研函显示,央行拟在三个方面促进电子商业汇票的发展,一是修改并完善相关制度办法,包括《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等法规;二是征求市场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在操作、功能等方面的建议;三是征集ECDS推广方面的建议。

经过对市场情况的摸底、调研,2016年9月7日,市场期盼已久的银发224号文重磅推出。银发224号文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是放松了对票据贸易背景的审核。取消电票贴现贸易背景审查,电票承兑只需审核合同和发票的复印件,对电子商务企业可审核电子合同或电子发票,企业贴现无需再提供合同与发票,金融机构转贴现操作无需再签合同,如有需要,只需使用线上的电子合同。二是扩大转贴现市场的参与者范围。根据银发224号文的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除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财务公司以外,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主体的其他金融机构,可以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加入电票系统,开展电票转贴现(含买断式和回购式)、提示付款等规定业务。三是大力推动电票市场。银发224号文明确要求各金融机构应有效提升电票业务占比,确保办理的电票承兑业务在本机构办理的全部商业汇票承兑业务中的金额占比逐年提高。自2017年1月1日起,单张出票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应全部通过电票办理,自2018年1月1日起,原则上单张出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应全部通过电票办理。

2016年11月,银办发224号文紧锣密鼓出台,明确了银发224号文对票交所建设的相关操作细节。银办发224号文明确说明,票据交易平台于2016年12月8日试运行,票据交易平台实行会员管理制度,金融机构法人可申请成为会员。会员下设系统参与者,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总部和非法人投资产品可作为系统参与者加入票交所系统。票交所功能分为两期上线,一期实现纸质商业汇票交易功能,会员以客户端模式接入;二期实现纸质和电子商业汇票交易功能、会员可以系统直连模式接入。银办发224号文明确过渡期内,纸质商业汇票业务变化较大,已上线的系统参与者承兑需要登记信息,电票仍通过ECDS系统办理。总体而言,银办发224号文明确了票交所接入的各项准备工作,其目的是用近8个月的“试运行+逐步推广”将现有纸票业务全部电子化,并最终通过票交所实现票据电子化。

未来可预期

银发224号文与银办发224号文的发布,预示着票据行业的变革正式拉开帷幕,电子票据推广应用将是大势所趋。

2016年一季度以来,农行北京分行曝出39.15亿元的票据案后,先后有中信银行兰州分行(涉案金额9.69亿元)、天津银行上海分行(涉案金额7.86亿元)、龙江银行(涉案金额6亿元)、宁波银行、工商银行等爆发票据风险事件,从已有的公开数据看,涉案金额已经超过百亿元,所涉机构包括了五大行、股份行、城商行和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这些案件大多集中于纸票,鲜有电票涉案。于是,为充分发挥电票系统和电票业务优势,防范纸票业务风险,加快票据市场电子化进程,提高票据交易效率,央行打出组合拳。

银发224号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该项政策全面树立了发展电子票据、规范票据市场的坚定决心。在过去的时代,由于贸易背景和信贷规模的监管套利,以及市场信息不够对称,形成了票据业务发展的渠道型模式。但银发224号文规定,直贴环节贸易背景取消,扩大转贴现市场的参与者范围,非银机构以及非法人产品可以直接参与票据转贴现交易,这直接打破了银行资金渠道的垄断,市场进一步被激活。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正在积极筹备的票交所已经确定在12月8日上线运营,这极大地降低了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业内人士表示,传统的渠道型票据业务发展模式将越来越受到挤压,而票据业务的交易型模式将很快崛起。未来,票据业务的重点将出现在研究、交易、风控三个方面。所谓“研究”是指研究团队主要研究票据利率走势,并发布相关报告,对交易团队进行支持;所谓“交易”是指交易团队结合研究报告,寻找市场交易对手,通过策略化交易手段将业务决策执行下去;而“风控”则是通过量化模型对利率风险和信用风险进行精细化管理和指导。

票交所上线后,票据电子化将打破交易物理位置的限制,交易的地域会越来越广泛,参与度会越来越活跃,对票据贴现的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也会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票交所的上线,对票据贴现一级市场影响较小,主要影响是价格,二级市场流转更通畅后,一级市场的价格也会更趋合理。

对市场主体而言,商业银行面临的调整比较紧迫。目前,大中型银行都采取分散经营的模式,业务落地在各个分支行,而总行起到管理指导的功能。这一传统的业务开展模式适应了纸质票据时代的业务操作特点,因为纸票需要进行实物交割,对地域有很强的要求,而在电票时代、票交所推出之后,不再需要实物交割,这就不需要对地域有很高的要求。同时,随着业务发展渐趋成熟,票据业务必然要求各大金融机构建立一支专业化水平较高的研究团队、交易团队和风控团队,而这势必需要将转贴现交易集中化经营,这对于商业银行的技术、人员,乃至系统都提出了挑战。

对资信良好的企业和电子商务企业而言,短期贷款融资已经呈现出票据化的发展趋势,更有大型企业已经通过票据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实现融资。企业开展电票业务,可以发挥电票在提高内部清算效率、降低融资成本、优化供应链生态以及实现对平台企业统筹管理等方面的作用。对于企业而言,发展电票业务需要统筹部署,层层落实,在机制建设、系统更新、风险防范上紧跟市场发展形势。对于集团财务公司而言,银发224号文明确集团财务公司可接入中国人民银行的大额支付清算系统,财务公司可通过提高资信水平和服务质量,有效扩大电票业务占比、扩充电票业务类型,与此同时,强化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尤其关键的是强化对客户的信用管理。对于系统运营商而言,电子票据的发展为其带来新的市场契机。

中国人民银行两份224号文的发布,预示着票据行业的变革正式拉开帷幕,我们拭目以待未来两年票据行业的变革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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