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广场

释疑转让信用证

来源: 《中国外汇》2019年第1期 作者:唐诚 编辑:韩英彤
实务中,要真正解决转让证纠纷,更需要各当事方在基础合同上达成共识,契约精神才使转让信用证具备了更长久与更强劲的生命力。

转让信用证的产生是为了满足基础合同项下各方的需求:进口商借助银行信用购买到所需的货物或服务,中间商在不占用授信额度或资金的前提下,通过提供服务获取中间差价,生产商则能够加速货物流转与销售。这种中间商贸易模式的存在,使得转让证越来越受到青睐,但也带来了操作中的各种问题。本文结合业务实践,对转让证操作中常见的几类问题进行了归纳总结与分析。

关于转让信用证撤证

M银行收到以企业H为第二受益人的MT720报文,在效期内,转让行发来报文“AT THE REQUEST OF 1ST BENEFICIARY,WE CANCEL THE ABOVE MENTIONED MT720,PLS OBTAIN THE CONSENT OF THE 2ND BENEFICIARY AND CONFIRM US BY RETURNED AUTHENTICATED SWIFT”(应第一受益人的请求,我们取消了上述MT720报文,请贵行取得第二受益人同意,并以加押报文形式回复我行)。M银行迅速将此报通知给第二受益人,数日后得到其同意撤证的书面说明。M银行据此反馈第一通知行,并做销卷处理。

本案中,转让行明示应第一受益人要求取消MT720,如果第二受益人不同意撤证,信用证是否仍可兑用?

本文是付费内容,请先 登录数字阅读账户订阅数字杂志
数字杂志阅读
您尚未登陆
登陆 注册
本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