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

筑牢海外投资联合体

来源: 《中国外汇》2019年第1期 作者:霍清楠 编辑:章蔓菁
在组建联合体的过程中,企业要慎重选择联合体伙伴,约定项目实施阶段的快速争议解决机制,并重视联合体协议的制定。

近年来,不少中资企业开始选择与外方公司组成联合体进行投资。在联合体中,各方之间通过签订联合体协议,约定联合体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股权比例、出资义务、联合体公司或项目的管理、决策和运营程序等。对于企业而言,充分认识联合体的特性并制定应对措施,对于管控海外投资风险、维护自身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组建联合体的原因

一是满足当地法律的强制规定。一些国家对外资进入建筑领域有强制性规定。例如印度尼西亚为保护国内企业的市场份额,对外资企业在政府基础设施工程领域的投资做出了相应限制,外资企业只被允许参加基础设施部门建筑价值1000亿印尼盾以上的投标和其他部门采购和服务价值在200亿印尼盾以上的投标。此外,外资如果投资建筑工程行业,其股权比例最高不得超过67%。因此,如果外资企业在印度尼西亚承接项目,必须与当地公司组成联合体。又例如,在马来西亚,外国承包商如果要注册成立建筑工程公司,需要得到马来西亚建筑发展局的批准,并获得建筑承包等级证书,且根据该国相关法规的要求,外国独资公司不能获得A级建筑资质,因而不能作为总承包商参与政府1000万马币以上项目的招标。因此外国公司如欲获得A级建筑资质,就必须与当地公司合作。

二是满足业主的招标要求。有的海外项目,业主会要求投标主体必须有当地公司的参与,或者在评标时给予当地承包商一定比例的优惠;还有一种可能,就是中国承包商在业绩或者资质方面难以满足业主的招标要求,从而需要与当地承包商进行联合。通过这一联合,既可以发挥当地承包商整合资源的优势,又可以发挥中国承包商自身在技术、资金方面的优势,可大幅提高中标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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