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相关问题

来源: 《中国外汇》2019年第1期 作者:董玉婷 编辑:靖立坤

Q:《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5号,下称“15号文”)所指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具体包括哪些?目前国内的自贸区是否适用上述文件?

A:根据国务院及海关总署相关文件规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指由国务院批准在我国关境内实施税收等优惠政策,开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多元化业务,由海关实施监管的特定区域。目前,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6类。根据“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的指导思想,海关会逐步将现有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及符合条件的保税区整合为综合保税区,新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将统一命名为综合保税区。因此,外汇管理法规所对应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即上述6类区域。

自贸区全称为“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是我国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重要战略举措,需要经过国务院批准。与此对应,不同自贸区在国务院的指导下,适用各自的总体方案及改革试点政策,在未允许复制推广的情况下,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因此,现有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等外汇文件,除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自贸区地域重合的情况外,并不适用于自贸区企业,银行也不应简单地将自贸区企业等同于特殊监管区域企业。

Q:特殊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方面,与境内区外企业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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