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

探究《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中的银行批注条款

来源: 《金融&贸易》2018年第4期 作者:郑明杰
为减少业务纠纷,维护银行间的良好信誉,银行应该严格遵守《结算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做好国内信用证业务的批注,以免给自身带来合规风险,给自身或客户带来意想不到的损失。

信用证业务中,交单行在其交单面函上注明其已在正本信用证背批此次交单信息,有助于开证行防范受益人重复交单,降低被诈骗的风险。国际结算进口信用证业务处理中,开证行的常见做法是在信用证其他条款中加入要求交单行在其交单面函上注明,对此次交单情况已在正本信用证背面做记录的背批条款。而在国内信用证业务处理中,2016年10月8日施行的新版《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以下简称《结算办法》)对交单行及议付行的背批行为做了明确规定,同时《结算办法》还规定了交单行在确认受益人交单无误后,应在发票联上做详细的交单批注。本文就《结算办法》中有关批注条款在实务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对银行的实务操作可能产生的影响,银行未按《结算办法》要求进行批注可能导致的后果及银行在进行相关批注时应注意的事项等展开探讨。

交单行在正本信用证批注条款

《结算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交单行在交单时,应附寄一份交单面函(寄单通知书),注明单据金额……并注明此次交单是在正本信用证项下进行并已在信用证正本背面批注交单情况。”第四十三条规定“交单行寄单后,须在信用证正本背面批注交单日期、交单金额和信用证余额等交单情况。”

(一)条款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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