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人民币

关于QFLP

来源: 《金融&贸易》2018年第4期

对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目前尚无全国性的统一立法,自2010年起,各地政府都做了一些尝试,其中北京、上海、深圳、天津、重庆、青岛等个别城市进行了试点。各地将这类投资企业在市场上统称为QFLP,即指由外国企业于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外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国内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的企业。QFLP形成了一个资金池概念,通过募集境外有限合伙人LP的资金,既可以将资金规模做大,同时在备案手续上,通过获得QFLP专项额度,境外资金可以一笔汇入境内,减少了外商投资每笔均需备案的诸多流程环节,对于境内优质的投资项目,可以显著提升业务办理效率。

但QFLP在国内进展并不顺利,只处于试点阶段。上海是首先推出这项政策的国内城市,于2011年颁布《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此后,几个国内城市也制定了本地试点方案,2017年9月22日,深圳市颁布的《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深金规〔2017〕1号)成为国内现存最新、最全面的QFLP制度文件,但涉及资金跨境收付、汇兑、资本项目外汇登记等问题需要配套的外汇政策实施细则仍然没有出台,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只能参照现有外商直接投资业务外汇政策办理。

从管控风险的角度来看,部分试点地区对于QFLP业务仍有结汇额度前置管理,对于QFLP项下的结汇额度仍需要匹配具体项目单报单批;存量未使用账户内的外汇资金,一方面将面临汇率管理风险,汇率的大幅波动对未来收益形成了较大不确定性。另一方面,由于外币在国内增值、保值渠道有限,国内基本上只有外币定期存款,闲置资金使用效率问题也将是外资进入时的一个顾虑因素。此外,对于QFLP项下的境内外投资者的准入条件,资金投向范围,各地的标准仍不统一,未来RQFLP相关政策的出台可积极借鉴QFLP业务办理过程中的先进经验,使得RQFLP更具可操作性和执行性,完善现有人民币出资路径也将对境外资本产生更大的吸引力。

RQFLP是指在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ship)的基础上,参照RQFII管理办法,在申请的额度内,让合格的LP(有限合伙人)在合格的GP(一般合伙人)管理下,把在海外募集的人民币资金直接用于境内各类私募股权投资上,通过RQFLP渠道在境内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其规则与QFLP完全一样,RQFLP完全实现了QFLP的投资功能。一方面RQFLP减少了结汇额度的前置审批以及清算、减资、利润分配等多个购付汇环节,也减少了估值核算难度,可以规避因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同时也可以防止大额购付汇对汇率的剧烈冲击;另一方面,RQFLP以本币人民币出资,无需开立结汇待支付账户,从资金划转效率以及账户设置的角度来看,具有足够优势。笔者以亲身参与的广东省内金额最大一笔RQFLP方案的设计为例,谈谈RQFLP的发展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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