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融资

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转让法律问题探讨

来源: 《金融&贸易》2018年第4期 作者:顾业强 刘延年
随着应收账款融资的日益盛行,保理商对于“合格”的应收账款选择需要制定相应的标准。

根据原银监会《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由此可见,保理业务的两大核心特征为债权转让与综合服务。债权转让是保理业务开展的前提,保理商通过受让基础合同项下债权人的应收账款债权进而提供后续的金融服务。

目前,法律上对应收账款并无明确的定义,原银监会《商业银行保理业务暂行办法》规定,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者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根据该定义,应收账款产生的基础为货物或服务以及设施的提供,其实质是基于合同产生的债权,不包括票据、信用证或其他有价证券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应收账款转让对债务人的效力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根据该法条,应收账款转让的效力确认采用通知主义的原则,保理商受让应收账款后,只要证明债务人收到了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就可以向其主张债权,要求债务人到期支付应收账款。另外,应收账款通知的主体应该是原债权人而非保理商。实务操作中,应收账款可以通过快递、派专人、公证等多种方式送达。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1)明确应收账款转让的意思表示;(2)明确所转让的应收账款范围、金额;(3)明确应收账款受让人及收款人账户。

本文是付费内容,请先 登录数字阅读账户订阅数字杂志
数字杂志阅读
您尚未登陆
登陆 注册
本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