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
一则“自开自议”国内信用证纠纷与法院判决
来源:
《金融&贸易》201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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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所形成的风险及判决所带来的示范效应与缺憾,无疑将对国内信用证业务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
本文所涉系一真实的法院判例。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审理;二审由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审理。
按照《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及UCP的规定,开证行与议付行必须是不同当事方,开证与议付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与动作。然而,一家银行自己开证、自己议付却成了当下国内信用证运用中,融资为主、结算为辅的现实。“自开自议”明显与信用证原则甚至与法律原理相悖,其中潜在的争议和风险不言而喻。
本案中,法院的判决为我国“自开自议”的合法性开了先河,而案例本身所形成的风险及判决所带来的示范效应与缺憾,无疑将对国内信用证业务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
案例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