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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号文下的新契机

来源: 《金融&贸易》2018年第2期 作者:赵卫刚
对于所有“走出去”企业而言,当务之急一是要基于严谨的分析和测算,对“分国不分项”或者“不分国不分项”抵免方法做出选择;二是要重新审视海外架构,根据业务需要以及风险评估对其做出必要调整。

2017年12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下称“84号文”),规定在现行分国(地区)不分项抵免法基础上,增加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综合抵免法,并将抵免层级从三层扩大至五层,追溯至2017年1月1日起执行。84号文将境外税收抵免政策进一步放宽,给“走出去”企业带来了新的税务筹划机会。

新政催生税务筹划新机

我国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主要包括限额抵免与分国(地区)不分项两项基本原则。限额抵免是指对于“走出去”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应依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在此限额内对境外缴纳的税款进行抵免。分国(地区)不分项是指我国企业对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计算应纳税额时,需分别计算不同国家(地区)的所得,但不区分营业利润、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项目类别,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抵免限额按照分国(地区)不分项原则计算。

84号文从以下两个方面放宽了原境外税收抵免政策:一是允许企业在原有的“分国不分项”方法之外,选择使用“不分国不分项”的综合抵免法进行境外所得应纳税额的相关计算;二是对企业从境外取得的股息所得,允许纳入税收抵免相关计算的直接或者间接持股的外国企业的范围从三层扩大到五层。前者为利用境外亏损进行抵免以及提高抵免限额打开了空间;后者则为企业海外架构设计扩大了空间;两者都意味着新的税务筹划机会。对于所有“走出去”企业而言,当务之急一是要基于严谨的分析和测算,对“分国不分项”或者“不分国不分项”抵免方法做出选择;二是要重新审视海外架构,根据业务需要以及风险评估对其做出必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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