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析转让信用证下的受益人
转让信用证,因涉及可转让信用证与已转让信用证之间的转换,牵扯申请人、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及第二受益人等众多关系人,加之转让行需要进行转让、换单等操作,因此转让信用证业务的处理较为复杂和繁琐。但转让信用证业务非常便利中间商交易,在信用证领域里一直占有一席之地。笔者在实务工作中,经常看到银行间在处理转让信用证业务时,对受益人、第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的理解存在差异,甚至产生争议。特别是可转让信用证规定提交“受益人证明”或“证明由受益人出具”或类似单据时,开证行这样表述是否规范,转让行原样照转是否合适,已转让信用证中出现的受益人是否暗指第二受益人等,本文带着这些问题,通过对UCP规则以及ICC案例的分析,辨析转让信用证下的受益人,给同业一些启示和建议。
转让信用证下的关系人
可转让信用证下,UCP600第38条B款规定:“可转让信用证系指特别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字样的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采用MT700格式,如同一般意义上的信用证,只是在40A栏位规定“不可撤销可转让”(IRREVOCABLE TRANSFERABLE),即为可转让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下的关系人是50栏位下规定的“申请人(APPLICANT)”和59栏位下规定的“受益人(BENEFICIARY)”。
已转让信用证下,UCP600第38条B款规定:“可转让信用证可应受益人(第一受益人)的要求转为全部或部分由另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兑用”。转让行收到MT700格式的可转让信用证后,应受益人的要求且自己同意转让,可以依照UCP的转让规则,使用MT720格式,将可转让信用证转变成已转让信用证并通知给第二受益人。换言之,已转让信用证就是已经由转让行转为可由第二受益人兑用的信用证。已转让信用证下的关系人是50栏位下规定的第一受益人,也就是可转让信用证下受益人和59栏位下规定的第二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