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人民币

跨境人民币结算产品风险之洞见

来源: 《金融&贸易》2018年第2期 作者:闫冰 辜雪
通过案例探讨跨境人民币结算产品相关业务中存在的风险,有针对性地提出规避措施。

随着人民币国际化的进一步推进,各家银行都在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中积极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产品创新和渠道拓展,不断探索“境内外、离在岸、本外币、投商行”四位一体的联动经营模式,着力打造全面、高效的境内外一体化金融服务产品体系。而跨境人民币业务不论是引入境外资金,还是境外投资,抑或是贸易结算,往往需要依托传统的信用证、保函与福费廷等结算或融资产品。这就需要该业务不仅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要在具体审核与操作环节做到谨慎、严密,这样才能发挥人民币的跨境功能,取得应有收益,同时防患于未然,避免相关风险的发生。本文拟从保函与备用信用证角度以及国际与国内信用证角度,结合境外福费廷融资与转口贸易,通过几则案例探讨相关业务中存在的操作与管理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风险与规避措施,以供参考。

案例一:

人民币信用证+背对背国际证+NRA福费廷融资

根据现有政策,为鼓励企业走出去,加强公司资金管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允许总公司的境外子公司在境内银行开立NRA账户。如此,也为总公司利用境外NRA公司平台的信息与融资优势进行包括进出口在内的国际业务带来了便利。比如,D公司委托其香港NRA子公司从欧洲购买设备,D公司向H银行申请,开立了一笔以NRA公司为受益人的90天远期人民币信用证,金额2000万元人民币。NRA公司依据该人民币信用证,要求H银行向欧洲卖方另行开立一张等值美元的90天远期国际信用证。H银行收到国际信用证,向出口方交单后承兑,接着NRA公司将国际信用证下的单据转换成人民币信用证下单据向H银行提交。而H银行作为人民币信用证的开证行对相符交单进行承兑。接下来,NRA公司要求H银行将经承兑的人民币信用证下的债权以福费廷的形式卖与境外银行。境外福费廷包买银行将相应人民币付至NRA账户。90天后到期,D公司对人民币信用证付款,偿付H银行,H银行则将该笔资金归还境外福费廷买家,NRA公司则用其户上的福费廷款购汇后支付其国际信用证下的欧洲受益人。

本文是付费内容,请先 登录数字阅读账户订阅数字杂志
数字杂志阅读
您尚未登陆
登陆 注册
本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