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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惑“双抬头”提单

来源: 《中国外汇》2017年第11期 作者:陈泳伽 编辑:白琳
船公司或货代在制作提单时应尽量避免“双抬头”提单。如对此有特殊需要,建议订立明确的协议,来划清双方的责任、义务。

案情描述

某日,申请人持受益人提供的提单传真件至开证行,咨询提单托运人及其背书事项。开证行发现,提单上托运人/出口商栏位同时显示了两家公司名称,其间由“C/O”相连,显示为“A GROUP(S) PTE LTD C/O B SUPPLY CHAIN MANAGEMENT PTE LTD”。客户对此感到疑惑:此提单是否可接受,又该如何进行背书?

案情分析

提单托运人栏位一般为卖方或中间商,显示两家公司名称的“双抬头”提单在实务中也会见到。双抬头提单中,比较常见的为“O/B”形式。“O/B”是“ON BEHALF OF”的缩写,如果是“A COMPANY O/B B COMPANY”则表明,A 公司是B公司的代理。因此,运输单据中“O/B”的表述并没有把A公司作为实际托收人或收货人。如A公司是在收货人栏位,那就是说A公司被B公司授权作为代理去接收货物。然而,A公司作为代理人需要取得明确的授权。因此,承运人也需要在取得明确的授权信息下才能放货给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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