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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澳自贸协定下的通关攻略

来源: 《中国外汇》2017年第11期 作者:魏源 编辑:章蔓菁
企业应在熟悉原产地规则的基础上,及时申领有效原产地证书,正确填制报关单,以切实享受关税优惠,实现顺利通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澳自贸协定”)于2005年4月启动谈判,2015年6月17日正式签署,2015年12月20日正式生效。该协定在内容上涵盖了货物、服务、投资等十几个领域,是我国与其他国家迄今已商签的贸易投资自由化整体水平最高的自贸协定之一。根据谈判结果,5662个税号项下的中国原产货物和2402个税号项下的澳大利亚原产货物,将在协定生效时立即享受零关税,也即过渡期内的第一次降税。2016年1月1日,中澳自贸协定实施第二次降税,关税进一步削减。2017年1月1日,中澳自贸协定继续实施了第三次降税。最终,在经过一定过渡期后,两个协定项下绝大多数货物将实现零关税。根据中澳自贸协定的规定,澳大利亚将在5年内对全部中国原产货物实行零关税,中国在经过最长15年过渡期后,对96.8%税目数的澳大利亚原产货物实行零关税。

对于国内的进出口企业而言,中澳自贸协定为其带来了多重的商机,一方面提升了出口企业的产品竞争力;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进口企业节省进口成本。自中澳自贸协定实施以来,已有不少企业享受到了降税的红利,但鉴于协定本身的内容较为庞杂,且覆盖范围随着时间的推延还会不断扩大,影响的企业也会越来越多,因此,如何在通关过程中有效运用自贸协定的相关规定,及时掌握相关信息,真正享受到关税减免的优惠,成为众多进出口企业面对的新课题。

熟悉原产地规则

按照自由贸易协定的原则,只有符合原产地规则的协定成员原产货物才享受关税优惠。所谓原产地规则,是指根据国家法令或国际协定确定的原则制定并实施的,用以确定生产货物的国家或地区的具体规定。具体到中澳自贸协定,其原产地规则包括原产地标准、补充规则、实施程序、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PSR)等。

在认定货物原产地标准时,会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货物完全是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或生产的;另一种是,货物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地区)生产。对于前一种情况,各国通常采用“完全获得标准”认定其原产地;而对于后一种情况,则需要结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依据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制造加工工序等标准,做进一步判断。在中澳贸易进出口实务中,企业可重点参照海关总署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该办法对中澳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适用的原产地规则、原产地的申报和监管、原产地证书有效性的认定,以及原产地核查等方面均做了较为详细的程序性规定。企业可以参照该办法中的相关规定,首先判断货物是否为完全获得。如果货物含有非原产材料的成分或零部件,可进一步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以确定货物是否符合税号对应的原产地标准。在上述条件均得到满足的前提下,便可以确认货物具备了澳大利亚或中国的原产地资格,接下来就可以着手向授权机构申领原产地证书。

有效运用原产地证书

原产地证书是货物能够享受中澳自贸协定税率的基础。企业可根据中澳自贸协定规定,向出口方授权机构申请领取中澳自贸协定项下的原产地证书。我国授权机构包括国家质检总局下设的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中国贸促会及其地方分会;澳大利亚授权机构包括澳大利亚工业集团、葡萄与葡萄酒管理局、工商总会。此外,中澳自贸协定项下,针对已取得海关有效原产地裁定的货物,生产商或者出口商可根据裁定,自主签发原产地声明。

鉴于原产地证书的重要作用,海关在原产地证书的审核上有着较为严格的标准。以澳大利亚原产地证书为例,有效的原产地证书应符合以下条件:(1)原产地证书应由出口方的授权机构签发,原产地证书格式与海关总署相关规定相同,应用英文填制并正确署名和盖章;其印章样本需在海关总署备案,印章如发生变化,应立即通知海关。(2)签发日期方面,原产地证书应在货物出口前或出口时签发。(3)对于协调制度编码,原产地证书所列货物协调制度编码与海关认定的实际进口货物HS编码前6位应当相同。(4)在特殊情况下,如因不可抗力,非故意的错误、疏忽,或者其他合理原因导致原产地证书未能在货物出口前或出口时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可以在货物装船之日起12个月内补发。补发的原产地证书应注明“补发”字样,有效期为货物装船之日起12个月。(5)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时,如果出口商或生产商确认原产地证书正本未被使用,可以在原证书的有效期内,向授权机构书面申请签发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上应注明“原产地证书正本(附编号、日期)经核准的真实副本”字样。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的有效期同原产地证书正本相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发现签发的原产地证书不符合上述条件,应尽快申请退回签发机构,换领符合规定的原产地证书,以免到海关申报时被审核出问题,影响货物通关速度。

对于进口澳大利亚原产地货物的企业而言,需特别留心报关单证的填制。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以及中澳自贸协定海关总署实施公告,正确填制报关单,向海关如实申报。同时,考虑到中澳自贸协定的优惠是通过电子系统对数据与货物进行一一对应实现的,企业需特别关注报关单信息(数据)与自贸协定及原产地证书的对应关系:(1)在填写“随附单证栏”及“单证对应关系表”时,需准确填写所进口货物适用的自贸协定对应的协定代码及单证对应关系,才能够使相应货物享受到协定税率。(2)进口报关单上的享受协定税率商品的数量,不能大于原产地证书上对应商品的数量,且进口报关单上商品的成交计量单位也要与原产地证书上对应商品的计量单位一致;否则会造成电子系统无法识别,影响企业享受原产地优惠。

关注协定的特殊规定

一是要关注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农产品。进口企业需注意,如果拟从澳大利亚进口的货物被列入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农产品目录,也可能无法享受协定税率。企业在进口该类货物时,一定要随时关注相应的税负变化,注意成本的核算。根据中澳自贸协定,目前我国对列入实施特殊保障管理措施清单(见附表)的来自澳大利亚的2类农产品,在进口数量超过规定的触发水平时,可通过附加关税的方式对该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由海关按照“先接受申报,先适用协定税率”的原则,确定有关农产品进口适用的关税税率,再对该农产品超过触发水平的进口部分,按照最惠国税率征收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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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如果属于特殊保障措施实施之日前就已签订合同,且相关农产品已经启运前往我国,但在特殊保障措施实施后才申报进口的情况,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向货物进口地的海关申请《进口在途农产品关税税率适用证明》。凭此证明,货物仍可享受协定税率。

二是要关注羊毛类货物的通关。针对澳大利亚的羊毛,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在中澳自贸协定的基础上对其执行国别关税配额。国别关税配额实行凭合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当发放数量累计达到当年国别关税配额总量后,商务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即停止接受申请。国别关税配额持有企业在进口时,应提交商务部门核发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经海关审核确认并符合中澳自贸协定有关规定的,可适用协定税率;若不符合有关规定,则适用最惠国税率或普通税率。

三是要关注“直接运输”规则。所谓直接运输规则,是指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应从该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直接运输至中国境内,途中未经过该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旨在确保运至进口给惠国的产品就是出口受惠国发运的产品,避免在运输途中可能进行的再加工或被调包。对经过其他国家或地区运输的,各优惠贸易协定均强调,货物在停留期间未做除保持货物良好状态之外的加工或处理。

对于从澳大利亚发到中国的货物,无法直接从澳大利亚运至中国的情况非常普遍。这一方面是出于节约运输费用的考量:国际运输中,直达运输时间短但费用高,而中转运输虽时间较长但费用也相对低廉,因此货主或货代在交货期要求不高的情况下一般会选择中转运输。另一方面,是受到承运运输企业安排的制约:承运人为达到成本的最优化,会在国际主要港口设立转运中心以对运输航线进行科学编排。国际主要航运公司大都会选择在国际主要中转港口设立转运中心,如中国香港、新加坡、马来西亚等。

实务中,海关原先审核判定“直接运输”,需要对货物的运输流程开展审核,还需验核由转运地海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和由原产国签发的联运提单等单证。随着贸易便利化的推进,中澳自贸协定将直接适用简化后的规定,即对申请适用中澳自贸协定税率的货物,企业只需提交单份运输单证即可,无需再提交中转地海关证明文件。鉴此,对于经过转运的货物,企业一定要注意提前准备好运输单证,以便能享受到最新的便利措施。

最后,考虑到企业在进出口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为及时了解中澳自贸协定的相关信息,尽快解决所遇到的问题,企业可以通过海关热线,咨询中澳自贸协定的各类实施问题,也可通过关注官方媒体,获取其所发布的最新信息。实务中,进口企业可以通过海关总署网站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以及相关公告,或者通过中国自贸区服务网了解协定文本和降税清单;出口企业则可以通过澳大利亚外交贸易部网站查询相应的协定税率、签证信息以及进口申报要求。

作者单位:天津保税区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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