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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批装运下的交单问题
来源:
《中国外汇》2017年第11期
作者:
编辑:白琳
作为信用证交易的参与方,交单行和受益人均应该善意行事,不利用规则的缺失或不足而损害其他当事方的正当利益。
案例回顾
开证行于2017年1月4日为某进口客户A开立一笔信用证,用于从美国进口一批废纸(WASTE PAPER)。信用证金额USD694000.00,货物数量为3000吨,货物数量和信用证金额有上下10%的增减幅;最迟装运期2017年2月25日,有效期2017年3月15日,失效地点U.S.A.。信用证可在任意银行以议付形式兑用,通知行是美国C银行;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其中附加条款规定,允许分批装运但是不超过12批次(PARTIAL SHIPMENT ALLOWED BUT NOT MORE THAN 12 LOTS);信用证交单期为装运日后18天,且在信用证有效期之内(WITHIN 18 DAYS AFTER SHIPMENT DATE BUT WITHIN THE VALIDITY OF THIS CREDIT)。
开证行于2017年2月27日开始陆续收到交单行美国C银行寄送的上述信用证项下十套单据,金额合计USD246770.16。经审核,到单均为相符交单,开证行遂按流程办理了承兑手续。
随后,开证行于2017年3月27日一次性收到交单行寄送的上述信用证项下五套交单,金额合计为USD253231.74。开证行在单据审核过程中发现,虽然交单行通过同一快递公司分为五个邮据单独投递,但邮据中显示的最早与最晚投递日期之间跨度达半月之久,且五套单据也由开证行于3月27日当天同时收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