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视界

财产保全保函探析

来源: 《中国外汇》2016年第18期 作者:崔海涛 编辑:韩英彤
如何发挥自身在财产保全保函方面的优势,解决财产保全保函撤销难题,获得理想的中间业务收益,仍有待商业银行在业务实践中进一步总结、完善。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财产保全规定》)。一旦该规定正式施行,财产保全担保将会得到进一步明确与规范。在本文中,笔者拟结合中国银行保函业务集中化以来的实践经验,对财产保全保函业务进行分析。

财产保全保函的定义及依据

财产保全保函,在业务实践中亦称为“诉讼保函”,是指商业银行等担保机构(下文统称“担保人”)为担保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履行民事诉讼程序中相关赔偿责任,而向人民法院出具的书面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无论是以诉讼还是仲裁作为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也无论是财产保全的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还是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均需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这为担保人出具财产保全保函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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