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实务

UCP600下海运提单的缮制与审核

来源: 《中国外汇》2016年第18期 作者:李鲁锋 编辑:韩英彤
海运提单关乎开证申请人能否顺利清关提货,所以制作应该更加严谨,做到单证相符,以保证受益人能顺利收到提单项下的信用证款项。

信用证项下的海运提单,代表货权,是国际贸易单据中的核心单据,关乎开证申请人能否顺利清关提货。所以,其制作应该更加严谨,做到单证相符,以保证能顺利收到提单项下的信用证款项。本文将针对提单的栏位逐条讲述,使同业对信用证下提单的制作以及审单有一个清晰明确的认识。

提单的名称

UCP600下信用证要求提交仅涵盖港至港运输的运输单据,即信用证没有提及收货地、接管地或最终目的地。无论名称如何,这表示该单据的审核将适用UCP600第20条。

提单无需标明“海运提单”(marine bill of lading)、“海洋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港至港提单”(port-to-port bill of lading)或类似名称,即使信用证如此命名所要求的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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