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实务

对海运提单中两则重要问题的澄清

来源: 《中国外汇》2016年第18期 作者:招商银行单证中心专家组 编辑:韩英彤
在审核海运提单的实务中,有两个重要问题必须加以澄清,一是如何正确把握UCP 所确立的信用证各当事方“对承运条款不予审核”的原则,另一个是如何正确把握副本提单与正本提单的异同。

无单放货条款溯源

某案例中,信用证要求提交的运输单据为全套正本海运提单,交单后开证行拒付,不符点为提单正面右上角印就的关于收到或已装船的“small print”中标明的如下语句:

The carrier has the right to release goods without necessarily requiring surrender of an original B/L.(承运人有权放货时不要求提交正本提单。)

开证行认为,该语句意味着承运人可不凭正本提单放货,使得可流通转让的正本不再代表货权,持有人不能提取货物,因此不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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