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视界
担保索赔与拒付案例引发的思考
来源:
《中国外汇》2016年第18期
作者:
编辑:韩英彤
担保人在拟定担保条款时需坚持的首要原则就是单据化和清晰。只有这样,才能够避免受益人和申请人都站在自己的角度去解读条款、主张权利,而置担保人于尴尬境地。
一直以来,很多银行对于担保业务的关注更多地集中在前台营销环节,即如何抢占市场份额、提升业务收益、密切与重点客户的业务往来等方面。然而实践经验不断地警示我们,担保条款的拟定、保函业务的后期管理,特别是索赔的妥善处理和有效应对等,都是实现担保业务良性、可持续发展的不容忽视的工作重点。本文拟通过一笔保函项下的索赔判定过程,来阐述担保业务后期管理的重要性。
案情回放
银行应客户A公司申请为其履行境外水泥生产线改造项目出具履约保函,适用惯例URDG458,有效期至2012年10月31日。2012年1月24日,担保人收到受益人邮寄的纸质索赔函,声明承包商(即保函申请人)在合同项下违约并列明了承包商的具体违约方面,要求担保人在保函项下进行全额赔付。经过初步审核,银行判定索赔内容符合保函本身及适用惯例的相关约定,并将相关情况通知申请人。2012年1月30日,申请人向银行提出拒付,理由是根据保函规定的单据化失效条件,保函可凭合同项下机械验收证书失效,并随附了一份由申请人单方签发的、出具日期为2011年12月18日的机械验收证书。以此为由,申请人认为,保函应于2011年12月18日失效,并主张担保人应以受益人未在保函有效期内提出索赔为由予以拒付。
这笔索赔与拒付案例有以下几个争议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