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

正确行使不安抗辩权

来源: 《中国外汇》2016年第18期 作者:邓旭 编辑:王亚亚
贸易中,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有确切证据表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否则将陷自己于违约境地。

国际贸易中常常出现因汇率变化、退税率等政策变化导致贸易成本在缔约后上升的情况。如何分担该成本,往往成为买卖双方出现争议的核心焦点。买卖双方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会寻找合同依据指责对方违约,并要求对方承担该部分成本。如果一方存在违约情形,对方更会言辞凿凿地要求违约方承担全部增加的成本。

在这种情况下,违约方如何基于合同和法律规定,正确行使合同履行抗辩权,无疑是从被动向主动转换的关键。抓住时机,正确行使不安抗辩权,可以化被动为主动。

案情回顾

2014年10月,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下称“中国CM公司”)经以色列某公司上海代理商(下称“上海SF公司”)联络,与该公司谈妥一笔出口3万吨含硼热轧卷板的交易,并商定由中国CM公司的香港子公司(下称“香港CM公司”)和以色列公司的香港子公司(下称“香港WS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价格术语为FOB常熟,货物重量3万吨,总金额1320万美元,合同约定了产品质量标准、规格、生产厂家、以色列到货港,并约定备货期为2014年11月30日之前、装船期为2014年12月20日之前;同时还约定,香港WS公司作为买方,应当在订约后立即支付10%预付款,余款在装船前三天内付清;此外,合同还约定了所需交付的单据,以及索赔、适用中国法、提交CIETAC仲裁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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