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

电子商务贸易合同有“门道”

来源: 《中国外汇》2016年第18期 作者:吴磊 编辑:丁小珊
我国出口企业应当意识到,通过电子商务方式确立贸易合同关系,在便捷、高效的背后也隐藏着不可小视的条款陷阱。

作为一种新型的贸易形式,电子商务被越来越多地运用到了国际贸易领域。随着技术的发展,借助电子商务形式的便捷性、易操作性来确立贸易合同关系,有可能成为日后的发展趋势。然而,这种新型的贸易形式也存在着诸多的不安全因素,有的买家甚至借助电子商务形式人为设置贸易“陷阱”。中国许多出口企业已成为其受害者。鉴此,本文将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剖析和经验总结,为广大出口企业在新型贸易形式中的风险防范提供借鉴。

案例背景

2014年6月,河北某生产型出口企业A公司通过中间商B的介绍,拟同美国一大型电视购物平台C公司达成一笔6万美元的交易,交易货物为订制产品——安装在特定车型上的挖雪铲。A公司通过前期的资信调查和业内信息了解到,C公司规模较大且资金实力雄厚,属于理想的贸易伙伴。所以尽管首次交易金额并不大,A公司希望借此次机会同C公司逐步深化合作,形成良好的贸易关系。

不同于传统的交易达成形式,此案项下的交易以电子商务的方式进行:首先,A公司通过中间人拿到C公司官方网站的登陆用户名和密码,在网页上登陆后填写货物名称、金额,并勾选交易方式、交易条款等信息,最后点击“提交”形成要约;之后,C公司对收到的A公司提交的信息进行确认,确认后即形成销售合同法律关系。A公司完成上述操作步骤后,在网站上提交了订单,并在收到C公司对订单的确认后,按照合同进行生产备货和装运。然而,在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到期后,C公司仅向A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拖欠货款3万美元。C公司作为一家资信状况较好、规模实力较强的公司居然也会拖欠货款,出乎A公司的预料。A公司遂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通报了相关风险信号,同时委托中国信保帮助其进行海外应收账款的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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