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

别让ISBP规则蒙蔽了您的双眼

来源: 《中国外汇》金融&贸易2016年第3期 作者:李钦
亚洲大部分国家使用行政公章作为签署已成惯常,但在提单背书下,也许就失去了效用,甚至成为拒付的理由。

亚洲大部分国家(包括我国)使用行政公章作为签署已成惯常。UCP600第三条也明确规定:“单据签字可用手签、摹样签字、穿孔签字、印章、符号或任何其他机械或电子的证实方法为之”(A document may be signed by handwriting,facsimile signature,perforated signature,stamp,symbol or any other mechanical or electronic method of authentication),其中,认可印章(stamp)这一签署形式。但在提单背书下,行政公章(印章)是否能成为有效的背书方式,本文将通过一则实务案例,并结合相关惯例规则及ICC案例意见,阐述如下观点,提示从业者正确使用印章,规避相关风险。

案情回放

信用证规定提单做成“凭(境内通知行)指示”且空白背书。受益人向通知行交单,提单收货人栏位做成“凭(通知行)指示”。通知行依照信用证条款规定,经内部审批后,在提单背面加盖该行行政公章(样式见图一),以期达到空白背书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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