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

信用证拒付业务,您做得无懈可击了吗?

来源: 《中国外汇》金融&贸易2016年第3期 作者:邱枫
拒付业务操作需要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尤其是在目前较为严峻的经济金融形势下,银行单证人员一定要依照规范谨慎处理拒付业务。

目前,银行单证人员在处理跟单信用证拒付业务时,存在着一些误区。他们没有意识到,由于自身操作的不严谨,可能会引起交单方对开证行拒付有效性的质疑,进而产生纠纷或给后续业务的操作带来不便,即使是在单据存在实质性不符点的情况之下。本文将围绕UCP600第16条c.款所提及的拒付“三要素”,深入分析目前银行单证实务中在这三方面存在的误区,以期为银行规范处理信用证拒付业务提供借鉴和指引。

更正认识误区

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16条c款明确指出一份拒付通知必须具备“三要素”,即:(1)明确表明“拒绝”承付或议付("refuse" to honour or negotiate);(2)列明银行拒绝承付或议付所依据的每一个不符点;(3)表明对拒付单据的处理状态。目前,银行单证人员在处理拒付业务时在这三方面均存在着一些不规范之处,主要表现为:

其一,拒付通知中未明确表明“拒绝”(“refuse”)承付或议付。

本文是付费内容,请先 登录数字阅读账户订阅数字杂志
数字杂志阅读
您尚未登陆
登陆 注册
本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