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

UCP600审单标准

来源: 《中国外汇》金融&贸易2016年第3期 作者:金·辛德伯格 翻译:周晋
如此的“修正”已经尝试过多次,但至今尚未令人满意。因此,解决之道需更加彻底,必须囊括一个新的审单标准。ICC为记录可应用的实践方法也需采用一种新手段。

2016年5月25日,国际商会(ICC)银行委员会发布了《论严格相符原则》一文。该文由ICC高级技术顾问大卫·梅奈尔起草,代表了ICC银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的立场。文件主要分析了“严格相符”的概念,旨在分析和确定“根据UCP600审核单据的标准”,以及辨识在信用证审单环节产生的问题,主要针对适用UCP600的信用证项下交单的错误或恶意拒付。

审单标准

通常来讲,在信用证下交单的出口商比参加考试的学生所承受的压力还大。为了通过“考试”,出口商的答卷必须是“满分”,不得有任何差池。差一分就是完败,此处的差池当然是指不符合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这种情况下,“失败”会造成事实上和潜在的后果。所谓事实上的后果是指开证行和/或保兑行解除了对受益人的付款责任,即开立信用证和保兑信用证的代价“消失了”;更糟糕的是潜在的后果,即延迟收汇或根本无法收汇。

要做到相符交单无疑会困难重重,而难上加难的是,银行通常会应用与UCP600不一致的审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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