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融资

国内保理业务涉及商业汇票的问题探索

来源: 《中国外汇》金融&贸易2016年第3期 作者:冯嘉
保理商在与卖方签订的保理合同中,应对买方以商业汇票形式付款的情况进行约定,要求卖方配合履行票据托管、质押或背书给保理商等义务。

当前,我国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形成的应收账款余额约有26万亿元人民币,持有未到期的商业汇票余额约有10万亿元人民币,庞大的业务规模促进了保理业务和票据业务的发展。与此同时,国内保理业界和金融业界产生了一些与商业汇票相关的保理业务讨论,特别是对那些买方以商业汇票形式付款的应收账款,在保理项下应如何操作尚有一些困惑和争议,本文拟对该类问题展开初步探讨。

保理业务项下将商业汇票作为支付工具的合规性

在保理业务项下,对于买方以商业汇票形式付款时,是否仍存在保理法律关系的问题,有观点认为,基础合同下的应收账款债权和票据权利难以同时竞合存在。

我国保理业务尚未有单独的法律,主要是通过行业主管部门的部门规章来规范。历年来,主要的保理业务规范性文件有:2010年,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发布的《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2014年,银监会5号令《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商务部制订的《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以及2016年8月,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发布的《商业保理术语:基本术语》公开征求意见稿。上述文件对应收账款内涵的定义基本相同,一般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提供金融服务形成的债权和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本文是付费内容,请先 登录数字阅读账户订阅数字杂志
数字杂志阅读
您尚未登陆
登陆 注册
本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