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融资
贸易融资中的合同联立问题
来源:
《中国外汇》金融&贸易201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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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融资下合同联立的认定标准和法律后果,需要通过考量个性化的合同联立关系而具体认定,不能一概而论。
具体案例
银行、企业和租赁公司多方合作开展的售后回租业务,曾进行得如火如荼。其保函类业务的流程如下:
第一,出租人A租赁公司与承租人C公司签订《售后回租合同》,约定:本合同成立的条件之一为A租赁公司与B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同时约定,C公司应按约定向A租赁公司开立于B银行的账户支付租金。第二,A租赁公司与B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约定:B银行提供贷款的担保方式为D银行开立的以B银行为受益人的融资性保函;且该贷款的用途是支付A租赁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售后回租合同》下A租赁公司应支付的租赁物购买价款。第三,D银行根据C公司的申请,开立受益人为B银行的融资性保函。第四,B银行收到D银行开立的融资性保函后,发放贷款款项,并将款项支付至C公司的账户。第五,C公司应按约定,向A租赁公司开立在B银行的账户汇入租金,A租赁公司以此偿还贷款本息。
2015年12月,受“e租宝”事件牵连,A租赁公司在银行开立的所有账户均被冻结,B银行根据《贷款合同》约定,要求A租赁公司提前还贷。A租赁公司无法满足该要求,故B银行发起保函下索赔。D银行审核索赔资料无误后,向B银行赔付,并要求C公司支付已赔付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