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融资

延期付款信用证中的福费廷融资

来源: 《中国外汇》金融&贸易2016年第3期 作者:谢道星
延期付款信用证中的福费廷业务作为一笔出口融资,无论其结算方式有多特殊,都应重视该产品的“自偿性”。

出口融资产品审核的重点在于对应收账款的“真实性”把握,基础交易中进口商的到期付汇须覆盖出口商在银行的融资金额。因此,无论是在何种结算方式下,福费廷业务都不能脱离对于基础交易的关注。延期付款信用证中的福费廷业务作为一笔出口融资,无论其结算方式有多特殊,都应重视该产品的“自偿性”。

福费廷业务属于为出口商量身定制的贸易融资产品,可在信用证、托收等结算方式下进行叙做。出口商的融资银行为了保证资金安全,会在不同的结算方式基础之上,做出更加具体的要求。比如,在出口托收的业务基础上,要求进口商银行的信用参与其中,对汇票进行加保,出口商银行才可接受其福费廷业务申请;再如,即期付款信用证中,出口商理论上不存在应收账款期限,因此,并不适合叙做福费廷业务。就目前的福费廷市场而言,议付信用证项下叙做福费廷业务的情况比较常见。那么,对于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是否可叙做福费廷业务?如可以,该如何具体把握风险?本文将对此做如下梳理。

延期付款信用证的特殊性

根据信用证兑付方式的不同,信用证可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信用证的类型可以从MT700、MT710、MT720等报文的具体内容进行判断,如为延期付款信用证,则报文的41域体现为Available with XXX Bank by Def Payment。与其他三类信用证相比,延期付款信用证有以下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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