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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特殊尾款信用证交单期限

来源: 《中国外汇》2016年第5期 作者:刘淑文 编辑:韩英彤
对于特殊尾款信用证,开证行应明确单据种类及交单期限,受益人也应注意正确把握交单时点,以免遭拒付,导致不必要的纠纷和收汇延误。

案例背景

2014年7月4日,开证行开出一笔即期付款信用证,进口商品为一套机器设备,信用证金额为EUR431298.00,为合同总金额的70%(其余30%的合同金额通过电汇方式进行预付),指定银行为通知行A银行。

信用证46A场规定单据分PART A、PART B,分别支取合同金额的65%、5%,PART A单据包括发票、海运提单、保险等单据,要求于装运日后21天内交单;PART B要求的单据为发票和最终接受证明——“ONE CERTIFICATE OF FINAL ACCEPTANCE ISSUED BY THE END USER. LATEST 6 MONTHS FROM DATE OF BILL OF LADING THE PAYMENT WILL BE RELEASED WITHOUT PRESENTATION OF CERTIFICATE OF FINAL ACCEPTANCE(一份由最终用户出具的最终接受证明。最迟于提单日后6个月,在不提交最终接受证明的条件下即付款)”。

2015年4月17日,开证行收到A银行寄来的PART A交单,单据中海运提单显示装运日及出具日均为2015年3月27日,开证行予以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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