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天地

净重一定小于毛重吗

来源: 《中国外汇》2016年第5期 作者:穆林 编辑:韩英彤
对于出口木浆类产品的受益人而言,不妨在发票上注明重量的计算方法及其代表的含义,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在跟单信用证中,常常会要求在发票、箱单、提单等商业单据中显示净重和毛重。这样做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在商品按照重量计价时,净重和毛重可能会直接影响受益人在信用证项下支取的金额;二是在进出口清关时,净重和毛重关系到能否顺利完成报关和纳税数额。所以,在信用证单据的审核中,这两项信息是否“单单相符,单证一致”至关重要。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不同的商品种类、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交易双方对净重和毛重的要求也不同。一般来说,净重是商品去掉包装的重量,毛重是净重和包装重量之和。所以在大多数人的常识里,净重都小于毛重。但在实务中,毛重是否一定大于或者等于净重呢?

案例背景

在ICC意见470/TA.833rev中,某银行向ICC委员会提交了这样一个案例:贸易双方签订某种纸浆(PULP)的买卖合同,开证行开立了遵从UCP600的跟单信用证。信用证45A中的货物描述要求如下:

本文是付费内容,请先 登录数字阅读账户订阅数字杂志
数字杂志阅读
您尚未登陆
登陆 注册
本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