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口径外债试点政策详解
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的通知》(银发[2016]18号,下称《通知》),明确将27家全国性银行及上海、天津等四个自贸区内的企业纳入宏观审慎跨境融资试点政策范围,构建了基于微观主体资本或净资产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约束机制,完善了我国宏观审慎政策框架。
新政要点解析
统一了外债额度的管理方式。新政策对于外债额度采取了跨境融资余额与资本或净资产挂钩的方式,颠覆了传统的“投注差”静态管理模式;同时,通过融资杠杆率与宏观审慎参数的调整,实现了外债资金跨境流动的宏观审慎调控,体现了外债额度的动态调整机制。考虑到原来没有外债额度的中资企业,如按之前外汇局在几个地区实施的企业外债比例自律试点政策,即按2倍净资产举借外债,可能大大增加外债规模,因此为防范外债风险,《通知》将融资杠杆率从2调整为1,且辅以期限转换因子和币别转换因子。表面看企业外债额度有所下降,但实际影响有限。原因是《通知》并未采取“一刀切”的做法,而是允许外资企业在宏观审慎模式与现有的“投注差”管理模式之间进行选择,允许内资企业选择宏观审慎政策,同时不排斥发改委等部门继续核定中长债指标,从而缓解了额度变化的影响,体现了管理的灵活性和合理性。此外,试点外资银行也可在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政策与现行外债管理政策中选择其中一种政策。
明确了外债额度的集中归口管理原则。此前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境外融资与跨境资金流动宏观审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上海总部银发[2015]8号,下称8号文)规定,建立分账核算单元的金融分支机构均可以在资本的一定比例内举借外债。此次《通知》规定,参加试点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不得再单独申请外债指标,分支机构外债须纳入总行外债指标统一管理。此举可以避免因金融机构法人及分支机构均能取得外债指标、各自为政而可能导致的分散多头管理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