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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 远期结汇履约非法套汇案

来源: 《中国外汇》2016年第5期

外汇局苏州市中心支局对JNR公司非法套汇案件的查处,从总量轧差入手,重点关注企业结汇履约资金来源,突破了交易单证无法一一对应的难点,实现了对非法套汇行为的精准打击。

 

案件线索

在2014年国家外汇管理局组织的银行远期结汇专项检查中,外汇局苏州市中心支局以“两个一致”为出发点,对结售汇、收付汇相关数据进行筛选处理,并对差异率较高的企业进行远期结汇资金来源追踪,从中发现了昆山JNR公司远期结汇履约资金来源存在的疑点。

 

案情简介

在此次专项检查中,检查人员除对企业签约、履约环节逐笔审查外,还对远期结汇资金来源进行了后续的延伸追踪检查,要求有关银行提供企业有关资金划转的来源和去向,同时要求银行提供可疑企业办理的各项贸易融资产品明细,重点关注贸易融资资金到账时间与远期结汇履约时间之间的重合性,以便为全面分析银行远期结汇资金来源的合理性打下基础。通过还原交易,做到一一对应,切实厘清该企业结汇资金来源的合规性和真实性。在此基础上,检查人员深入企业开展现场核实和笔录确认,全面分析、了解企业结/购汇业务开展的前因后果。

经查,2014年2月10日、2月17日以及2月24日,JNR公司在某银行昆山分行各申购了1笔购汇业务,购汇金额分别为169.66万美元、700万美元及99.94万美元,合计金额为339.6万美元,涉及人民币资金2065.2万元。该公司在办理购汇业务时向某银行昆山分行提供了与境外Modernity Trading Limited公司的采购合同,货物名称为自行车配件,合同金额为400万美元。

该公司于2014年2月10日、2月13日、2月17日以及2月25日,以支付货款为由,分4次将所购外汇资金划转至其开立于某银行昆山分行的美元结算账户,后办理了远期结汇履约交割,但与当初申请购汇的用途不符。

通过向涉案企业高管进行进一步核实,检查人员了解到,该公司在某银行昆山分行办理的购汇款,实质上是用于交割其在另一银行昆山分行的远期结汇,而并非用于对外支付货款。主因是春节期间国外进口商停止了货款支付,致其无相应出口收入用于远期结汇履约交割。为避免违约罚金和信用降级,公司通过向银行提供虚假凭证办理了购汇,并用于远期结汇交割。

 

案件定性

JNR公司在没有对应购汇需求的情况下,将所购资金用于办理远期结汇交割,实现了风险投资收益。该行为属于提供资料与事实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经常项目的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购汇支付”的规定,其实质是一种非法套汇行为。

 

启示与思考

本案中,企业利用银行间信息不对称,实现了购汇交割远期结汇套利获益,无疑为银行展业原则落实到位与否敲响了警钟。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银行应基于展业三原则,即“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责审查”拓展业务。从该案例整个交易链条来看,表面上在各个分项环节,包括购汇和结汇,银行均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指导要求及各自的内控制度对单证进行了严格审核,在操作层面似乎无可挑剔,但实际审核的效果则差强人意。

从购汇环节看,一方面,对企业蓄意伪造采购合同骗购外汇,由于交易对手在境外,银行在对相关合同表面真实性进行审核时,很难通过其他渠道获知该合同是否真实有效,仅能审核常规要素,审核效果自然会大打折扣;另一方面,目前尚无相关政策规定银行应如何对客户是否按购汇申请用途对外支付进行后续追踪,也为客户逃避监管留下了空间。

从远期结汇环节看,同名户划转交易附言中款项性质的标注并非银行系统间的硬性规定。而若不注明资金性质,客户在A行以购汇或贸易融资形式取得外汇资金,入结算户后即可视同为自有资金,因而在以同名户划转至B行,并以此来办理远期结汇交割时,B行无任何手段来控制履约。

尽管对他行划转项下购汇资金的用途追踪以及远期结汇资金来源的性质界定,存在上述现有法规未明确做出具体规定的情况,但不可否认的事实是,企业综合授信报批、敞口风险业务的办理均需要银行严格审查财务报表的各个要素。而从尽责审的查角度来看,一方面,通过分析应收应付账款等财务科目,可以大体判断企业收支规模;另一方面,通过企业的明细账,也可以精确掌握企业可购汇、可结汇规模。因此,银行完全可以以此真正做到了解客户业务的实质,而非基于表面真实的审查,从而避免造成监管漏洞。

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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