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释疑/ 跨境担保政策答疑

来源: 《中国外汇》2016年第5期 作者:胥良 编辑:靖立坤

Q:某公司的境外子公司拟在香港市场发债。该公司准备以安慰函或维好协议方式为子公司发债提供支持,此类方式是否需要进行内保外贷登记?

A:判断安慰函或维好协议是否属于内保外贷登记范围,主要看是否符合以下标准:一是此类安慰函或维好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二是受益人可据此追索提供安慰函或维好协议当事人的责任,三是履行承诺义务时会产生与此直接对应的对被承诺人的债权。如果符合上述三个标准,则需要进行内保外贷登记;否则,无需办理登记。

Q:某外资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将一笔外汇资金存放在境内银行A,以此资金质押向存款行申请开出备用信用证,担保另一家境内银行B向该外资企业贷款,此类业务是否属于外保内贷业务范围。

A: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及其操作指引的规定,外保内贷项下的主债务仅限于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内中、外资企业的授信,因此,如果出具备用信用证的A银行对于那家取得B银行贷款的外资企业存在授信,则上述结构下的担保应纳入外保内贷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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